漢代親屬連坐有三種,一是夷三族,二是族誅,三是收孥。三種涉及的罪行種類與刑罰的執行內容互不相同。收孥的特色在於連坐的親屬範圍不像夷三族那樣的廣,只限於正犯的妻子與兒女,而且正犯的罪刑也不必然是死刑,而是從完城旦、鬼薪以上到死刑之間。連坐的妻子與兒女也不像夷三族那樣要棄市,族誅那樣要徙邊,而只是將他們沒入官府為收人(官奴婢)。收孥未見於出土資料,但張家山漢律有〈收律〉之名,兩者的關係未見學者討論。收孥最早見於《史記‧商君列傳》,商鞅變法時訂下收孥之規定,漢文帝元年(179 B.C.)才遭廢除。睡虎地秦律已有收之規定,爰及漢初已成〈收律〉之篇,故收孥與〈收律〉曾經同時存在。收孥之收者在人,〈收律〉之收者不但有人,還包括家中財物,此收孥與〈收律〉之最大差別。《史記‧孝文本紀》記文帝元年廢除收孥,廢除之後是否復行,引起兩方討論。從司法案例所見,終兩漢之世,收孥不再復行。只是魏晉時期,收孥的變相形式在某些規定中出現,這些規定被當時視為重典,希望能夠收到「累其心,使重犯法」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