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是長久以來人類奮鬥的結果,它其實是最重要之先於國家的一般人權之--(eines der vornehmsten vorstaatlichen allgmeinen Menschcnrechte)。而在由基督教文明所形塑的西方文化世界中,普世的基督教(Die Okumene)已久為此宗教自由之人權發展的核心意義,尤其是就國家與教會之間的關係而言,特別是指涉在國家對各個教派的中立性與寬容性。此宗教自由之人權發展的核心意義,特別是在於對少數人之宗教信仰的保護,而使國家與在西方文化世界長期擁有宗教信仰主流權力的基督教會,須顧及並尊重其他少數非主流之宗教信仰的發展,由此而保護每個人宗教信仰上之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