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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新論
200809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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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你給我道歉!—論判決公開道歉之合憲性
作者
吳佳霖
中文摘要
「判決公開道歉」,我國傳統實務見解均認為屬於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回復名譽之適當手段」。韓國憲法法院基於良心自由與沈默的自由,宣告判決公開道歉違憲,日本最高裁判所則認為與良心自由無違。本文藉由各國法院之相關判決,以比較法觀點分析各國對於「道歉」之態度。本文認為,「判決公開道歉」在台灣社會的意義,僅止於回復社會對自身名譽的評價,並非要求道歉者真摯的道歉, 因此不涉及與人格發展高度相關的信念,不會侵害道歉者的良心自由。
起訖頁
67-86
關鍵詞
判決公開道歉
、
良心自由
、
思想自由
、
不表意自由
、
沈默的自由
刊名
法學新論
期數
200809 (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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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聲請始末及其相關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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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法制與今日科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網路監察客體適用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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