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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之聲請法官。在承審案件中,因確信應適用之法律違憲,但卻發現停止程序聲請釋憲,反而更不利於當事人。為此選擇終結案件後,始聲請釋憲,並請求補充解釋釋字第三七一號。惟釋字第五九號指出:法官聲請釋憲,均須停止承審案件程序,如有緊急情況,則可為必要處分,不得先行終結案件。對此解釋結果,作者認有探討餘地。爰於本文中將當初聲請釋憲之緣起、聲請原因、等待過程以及解釋前後之想法均予以記述介紹,並提出相關問題之探討。經此回顧分析後,作者遺憾大法官未受理解釋本案,並期待未來此一議題能獲得大法官實體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