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通訊科技的高度發展除豐富生活方式之外,亦潛在地危及個人之資訊隱私權。在數位時代,現今的通訊監察法制在網際網路高度蓬勃的科技氛圍裡,似乎略顯笨拙與遲鈍。網路監察客體分別在不同的分類標準下,應適用刑事訴訟法「搜索或扣押」抑或通保法之「通訊監察」?「合理隱私期待與否」的文獻討論雖多,本文嘗試從「時間」與「空間」的視角,探討該判準在科技浪潮裡的變遷。再者,為具體回應資訊社會的變遷,本文認為似有進一步思考或修正「通訊」的定義。藉由法律規範進一步釐清、重新定位,以積極有效率的方式還給人民所希冀的基本人權—資訊隱私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