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行政機關經法律授權而對特定行政行為所具有的強制執行權限的法學表達。二戰之後,隨著公權力的先驗優越性思想在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中被逐步剔除,只有少數行政行為才有執行力的實定法狀況最終得以形成。相應地,行政法學已經且應當將闡釋的重心從執行力概念移轉至行政義務時效確保手段,換言之,從概念演繹移至實定法描述。我國行政執行制度特別是非訴執行制度需要改革,但不論改革與否,行政行為執行力觀念的消弭都是符合我國實定法狀況的一種法學狀態。同時,我國行政法學應當轉變思路,從功能、體系和法治的觀點,加強對行政義務時效確保手段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