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變更,以公訴的客觀性和效率性為正當性依據。現行公訴變更制度存在法律基礎欠缺,「兩高」司法解釋不夠協調,以及相關規定不完善等問題。其運行弊端表現在幾種變更形式混淆,撤回起訴過於隨意,變更公訴行為不規範,在決定時和決定後忽略被告人程序與實體權益保障等。公訴變更制度完善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確認公訴變更形式,設置變更權利行使時間,規定撤回起訴決定的效力,同時賦予相關方救濟權。立法完善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確認法院對撤回起訴的司法審查,檢察機關和法院應當對濫用變更權及變更公訴不規範的行為進行規範。最高人民法院亦應明確對檢察機關要求撤訴進行審查的時間和標準,同時尊重被告方的異議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