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解釋法是條約解釋中的一個重要方法。稀土案中中國依據該方法主張《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1.3款是GATT1994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以利用其第20條的一般例外條款為稀土等出口採取的限制措施找到合法正當依據。專家組在審理中使用了整體解釋一詞,但並未予以定義;同時也未能正確運用該法來審理稀土案,最終支持了申訴方的訴求。對此,中國主要針對專家組否定第11.3款是GATT1994組成部分提起上訴。在上訴過程中,中國應繼續堅持運用整體解釋法,並重點結合《馬來喀什協議》等確定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等原則,以促使上訴機構撤銷專家組的相關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