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公正的適用法來解釋WTO法律,是WTO爭端解決機構迅速公正解決爭端的關鍵之一。隨著世界文明多樣化的快速發展,WTO法律體制的開放性已不容置疑。《條約法公約》作為習慣國際法的編纂,並不完全適合WTO法律解釋的特點和要求,作為唯一的適用法顯然缺乏足夠的合理性,必須適當選擇非WTO法來解釋WTO法律。當前,我們應該積極構建相應的理論框架,對WTO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同時,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司法實踐中應通過適當發展判例法來適用非WTO法,認真考慮發展問題和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形,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