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鄉村司法現狀的田野考察發現,鄉村社會依然存在著司法形態多元化特點。然而,多元化並不必然帶來鄉村司法的有序化。究其原因,不同的司法形態在管轄權問題上存在著隱性的競爭關係。因為這種競爭關係的存在,鄉村司法資源供給錯綜複雜,鄉村司法結構混亂,這些情況都不利於鄉村司法的合法性建構和鄉村秩序的重建。研究表明:鄉村司法的合法性建構不僅僅只是國家權力和符號權力的建構,更應該是一種具體實踐意義上的合法性建構。這種合法性建構要求以多元司法知識為基礎,以行動者需求為導向,通過非正式司法的倫理重建和正式司法的權限界定來實現鄉村司法資源供給的合理配置,並使民眾能夠更好地接近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