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後發達經濟體的金融監管改革使得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格局中由「去央行化」跨越成為「金融監管超級警察」。其理論基礎就在於中央銀行職能與宏觀審慎監管目標和工具的高度契合性。我國於2003年從立法上剝離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但是,在危機後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構建中,中國人民銀行應該處於主導地位,賦予宏觀審慎監管職權。應將我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監管職能從法律上予以明確,予以法制化,也即:在法律上明確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中的地位和目標;從法律上明確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體系中的具體職權;從法律上確立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協調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