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防治法律制度構建的傳統思路是保障工傷致殘僱員獲得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充分的經濟補償,而工傷保險基金則重在賠付工傷致殘僱員工傷保險待遇或傷殘待遇。僱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使其暫時不能或未能適當履行勞動給付義務的,工傷致殘僱員的勞動給付障礙風險應當如何在雇主和僱員之間公平分配殊值研究。在勞動關係存續過程中,雇主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安全和衛生保護負有謹慎注意義務,如果僱員因工致殘是由雇主的過錯導致的,雇主應當承擔無正當理由不得解僱輕度傷殘僱員或拒絕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解僱限制義務,從而使輕度傷殘僱員享有更充分的解僱保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