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相比,案例指導制度在指導裁判和創制規範方面取得了實質性的進步,但卻在制度構建和指導性案例的權威性方面面臨著諸多質疑。多元化的案例選擇機制沒有擺脫行政化的內部作運作傳統,可能無法體現案例中蘊含的普遍法律問題,也可能在事實認定層面損害指導性案例的正當性。此外,在目前刑事審判裁判說理嚴重弱化的情況下,讓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辦公 來撰寫裁判理由有悖司法親歷性和審級制度的基本要求。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的“應當參照”的效力不僅明顯強於《公報》案例,它們也應當成為控辯雙方的起訴依據、辯護理由,法院也應當援引它們進行裁判說理,以此來發揮案例指導制度創制規則的實踐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