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方法之間的適用位序,是法律解釋理論的一個元問題。基於制度能力、體制性影響和成本效益分析,《不確定狀態下的裁判--法律解釋的制度理論》主張:在法律文本明白而清晰時,解釋應遵從法律文本的字面含義;在法律文本模稜兩可時,法院應服從立法或行政機關對法律文本的解釋。這一主張被批評為一種粗陋的文本主義解釋,因法律解釋問題化約為司法成本最小化的計算,不一定妥當;運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所進行的體制性影響評估,不一定可靠;對法院和行政機關的制度能力分析,也不一定準確。法律解釋的制度理論的貢獻,只限於用一套複雜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強調了法治和法律解釋實踐的形式合理性之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