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憲法、解釋憲法與立法授是現行憲法為其自身發展所儲備的三種平行的程序通道。憲法實施三十年來,三種程序之間的制度競爭使得立法成為了一種主流的憲法發展方式。通過立法,特別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我國一些重要的憲法性制度得以構建和完善起來。無論是橫向、縱向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調整,還是地方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協調都有了更加明確的原則和規則指引,而這些原則和規則也大大豐富了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內的憲法制度。總結這一獨特的憲法發展方式,不僅拓展了對憲法規範外延的認知,而且對構建和完善面向未來的憲法實施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