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格權立法之際,應當充分關注“特殊主體”及其人格權益的特殊保護。“特殊主體”概念是基於法律人格的抽象性和具體性理論,著眼於法律人格自然屬性、社會屬性以及法律屬性的內在差異性和特殊性而提出的,具體包括:“傳統弱勢群體”、“特殊殘障者”、“公共型人物”、“准人格者”。對特殊主體人格權益的特殊保護有助於彰顯人格權法的人文情懷,有助於因應科技發展導致人格權主體擴展帶來的挑戰,有助於化解和協調人格權的衝突。建議在未來的人格權法的“一般規定”中規定特殊主體的類型及其特殊保護原則,在人格權法的“具體人格權”中規定特殊主體享有特定的權能,在人格權法的“其他人格利益”中規定特殊主體的特有人格利益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