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魯赫法哲學及其政黨學說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完全的相對主義。在本文看來,他所秉持的實為一種認知上的相對主義,道德上則是絕對主義。這直接引發其理論內部巨大的緊張:相對主義的認知難以證立絕對主義道德。文章圍繞這一緊張關係而展開批判,首先梳理了其法哲學及其政黨學設,認為個體、超個體以及跨人格三種價值具有很強的覆蓋性,但僅憑個體價值無法 化解這一緊張,相反為他所忽略的跨人格價值卻極具啟發性。文章隨後從法律商討理論批判其政黨學說,重建其跨人格價值。最後指出,拉氏的個體主義法律觀若無跨人格的共同作用,便無力承擔起證立政治統一而價值多元的現代法治國的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