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呈現兩種彼此對立的形象:自由主義者和極權主義者,在本文看來,有著很深的認知方法上的根源。盧梭視公意為純粹客觀正確的神學範疇,乃整個政治體的合法性所在,相反,眾意雖也是所有人的合意,慮梭卻將其同個體的主觀性未加區別,以至於公 意與個別意志之間無法溝通,盧梭的社會契約實為一個沒有“社會”的社會契約。事實上,眾意不同於個別意志,屬於相對客觀正確的範疇,而非主觀性事物,眾意對於政治秩序構建的意義,可通過“主權:政府:公民社會:公民”的連比例給予更精確的表達。回顧我國,隱含在盧梭形象中的斷裂亦可見於我國的“民意觀”之中。借助此前的分析,我國沿襲至今的“民意觀”可以獲得更好的理解與重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