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經濟學中“理性經濟人”的基本假設和成本收益分析範式作為一種簡單可取的解釋路徑,能夠合理解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在不同國家實施效果迴異的現象。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原告股東往往應用成本收益分析法來衡量是否提起股東派生訴訟,股東派生訴訟在某一國家是否活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國股東派生訴訟的成本風險分擔規則和激勵機制能否起到鼓勵或者抑制訴訟的作用。針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派生訴訟案件鮮有發生的現狀,我國在完善股東派生訴訟規則時,應當充分利用法經濟學的王論基礎和分析工具,重視法律規則在訴訟成本存在時的效率作用,並採取適當的激勵機制以發揮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