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晚近預約實務發展對通說主張的強制締結本約-實際履行本約-履行利益賠償說提出挑戰,而與德國和瑞士批判說所見略同,均認為預約救濟原則上僅為信賴利益賠償,但該等主張均仍沿襲概念論構造模式。法之發現迷失在繼續僵化和論題學陷阱之間,應在方法上轉向類型論。在法的外在體系,辨明預約與最終合同、其他先合同協議、締約過失及基礎性的締約自由之間的邁進式序列關系,並在要件和效果方面一一解構。在內在體系中,沿法律構造和意思自治相角力的主線舖展論題、確定論題之間的關系、提煉案型序列。預約的認定將可依托多維度的類型序列,融貫法之雙重體系,預約認定後的救濟也將在信賴利益、履行利益乃至實際履行之間獲得更大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