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侵權抗辯是合法侵犯個人隱私的正當理由,包括三項;信息已披露、公共事件和公眾人物。信息已披露意味著再傳播原則上合法,但受被遺忘權的限制。公共事件關涉公共利益,公眾有知情權;刑案記錄構成公共事件,犯罪人原則上無匿名報導權利;採訪自由、報導自由等言論自由合法觸及隱私利益時亦應有度。公眾人物私生活原則上應受保護,例外才不予保護,尤其是圖像報導而非文字報導時應更為慎重。公眾興趣和公共利益均非抗辯,但後者是公共事件和公眾人物兩項抗辯的深層理由和衡量標准,公共利益(信息利益)與隱私利益在個案衡量時應考察信息主題、利害關系人公職身份和知名度、侵害方式、侵害領域等八項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