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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408 (20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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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要物合同的廢止與改造
作者
张金海
中文摘要
羅馬法上未發展出意思具有拘束力的規則。在形式主義背景下,要式口約居於一般合同地位,任何無不法、不道德、不能等缺陷的約定均可借助要式口約獲得可執行性。消費借貸等要物合同產生的原因在於無償性決定了當事人不宜做要式口約,而嗣后的法律於預以受領人返還已受領的物為核心。鑒於無償性是僅有的對要物合同具有一定證成作用的理由,並且不為交付合意即不發生法律效力亦非妥當的制度安排,有償的消費借貸等合同應被定性為合意合同,無償的消費借貸等合同應被改造為要式合同,物的交付可補正形式瑕疵。
起訖頁
1003-1023
關鍵詞
要物合同
、
無償性
、
廢止
、
改造
刊名
中外法学
期數
201408 (2014:4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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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預約在法教義學體系中的地位--以類型序列之建構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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