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家了一定事實所導致的法律效果,在該事實出現以後,當事人一方所為一定行為含有的意思與該合同約定的法律效果正好相反,另一方當事人對此保持沉默,沒有主張該合同約定的法律效果。此時,應當認定當事人一方所為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沈默達成了變更該合同的合意,該合同已經變更。合同約定的存續期限即將屆滿,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基本覆行完畢,當事人一方卻主動履行尚不存在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未為明示的表示,但所為給付正好符合變更後的交貨時間,而與既存合同關於交貨時間的約定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該履行行為應視為對變更交貨時間的意思表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