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執法的矛盾狀態引發一貫的質疑。影響執法數量的各種要素多元具有可變性,以數量線性推斷出證券執法政策會造成執法資源配置的偏差。在刑法謙抑主義背景下出現的證券執法觀念矛盾源於對如何具體踐行該原則存在誤讀,實務中行政認定與刑事執法錯位,判斷險失獨立性的情形尤其需要校正。雖然以懲治內幕交易為主的選擇性執法受到質疑,但其原因表明執法重點的確定要以本國證券市場違法犯罪的實際樣態為依據。增強證券刑事執法能力,需要在曲念上校正對刑法謙抑主義的誤讀,通過轉變證券刑法的制度范式來修補成文法*源的自身局限性。此外,在證券刑事司法中要注重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探尋證券刑事執法的多元終結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