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融學原理,存款利率和存款期限具有同步聯動效應。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長期穩定地確立了存款利率和存期種類的法定化。國家依法制定利率、確定存期種類並公開,銀行和儲戶在締結存款合同時應當遵守這些規定,而不享有完全的意思自治。司法者應當推定依法實施的利率管制的合理性,認同利率管制事關宏觀調控的效果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存款利率的強制性規定屬於效力性規定,而非管理性規定。所有不符合當時有效的存期和利率強制性規定的超長期存款合同均應視為部份無效,並根據存款時合法有效的最長存期進行轉換並按照相應利率標准支付利息。該種論證思路和結論亦可推廣到所有涉及行政管制的合同效力之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