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措施是金融法的概念,難以作為行政法的概念。金融監管措施與具體行政行為類型屬於不同的邏輯和話語體系。試圖將金融監管措施與行政法上任何一種定型化的行為類型相提並論的所有嘗試都難以成功。我們至多只能將其解析為某幾種主要的定型化的行政行為類型。但由於現實世界的豐富性和多樣性,總會有一些行為逃逸於現有的行為類型之外,因此,金融監管措施不能被視為一種新的行政行為類型。金融蕉管措施並非不受任何約束響權力,我國應從正當程序方面對金融監管措施施加限制。金融監管措施應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金融監管措施應遵守法律的正當程序,給予當事人听證的機會,但情況緊急或所涉相對人的權益較小的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