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侵權法學界在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問題上存在較大的爭議。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補充責任並不適用於安全保障義務領域。對補充責任的類型化分析表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並不符合國際範圍內公認的補充責任類型的一般特征。在安全保障義務領域適用補充責任,其法效果也不如傳統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因此,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案件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形態應當是一個包括連帶、按份和不真正連帶在內的多元化責任體系。為此,必須將優權責任法上有關補充責任的相應條款的適用範圍限制在直接侵害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處於不同的責任層次或級別的場合,並將上述條款中的補充責任限制於內部關係上的補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