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中,動產占有無法真正公示動產物權,而且針對動產物權的存在也沒有合適的公示方式。動產物權移轉中的交付不應被解釋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應從功能和利益平衡的視角去論證動產變動的交付原則。占有推定權利制度和所謂的動產公示、公信無關。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礎不在於出讓人占有的公信力。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外基礎是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在法理上的基礎在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受讓人對正常物權變動方式的抽象信賴,另一方面是風險原則作為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的歸咎事由。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諸細節,應建立在這兩個方面的交互作用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