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規範的生活事實存在交集,在規範當事人沒有承受的、支配領域外的風險上,二者具有共同性。在二元規範模式下,應思考各自免責、合同變更及解除的規範基礎。在情事變更與不可力規範竟合的場合,解釋論上可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作為特別法,排斥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該第26條所謂不屬於商業風險,意指相應的不利益不應由單個合同主體負擔。再交涉義務的引入可借助於誠信原則,就違反該義務的損害賠償,宜承認法官有依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的裁量權。情事變更場合的解除是由當事人向法院請求解除,法院最終確定是否解除,其判決是形成判決。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具有特殊性,可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合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