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西歐制度為參照系,採用功能主義分析方法,綜合律例和刑案,對清代命盜重案中調查和判定事實的相關程序規則及其實踐進行功能分析,闡釋其制度安排與功能實現的對應關係,說明相關制度的功能缺陷或特點,開力圖揭示其制度設計深層的結構性機理。本文認為,清代相關程序制度在確定管轄、證明標准及糾錯等方面功能顯著,而在限制公權力方面明顯薄弱。同時,當時制度旨在通過疏防查參、扣限審結和錯案迫究等機制,由政府系統內部的實體性管控,實現督促勤政功能,並以此作為限制權力濫用的替代性手段。這種功能安排和制度設計與政治結構密切相關,是當時高度集權的政府機制的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