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引入了「排除合理懷疑」這一西方常見術語來解釋作為定罪量刑證明標准的「證據確實、充分」這一傳統法律表述,帶來了許多困惑和理解上的混亂。有鑑於此,與此有關的進一步法律解釋對於新法的良好實施就具有了關鑑意義。一方面,需要進行語義解釋,「排除合理懷疑」的事實認定,在證明標准意義上應當是一種或然性、非唯一結論的「事實確信」;以其來解釋「證據確實、充分」,應成為擺脫「客觀真實」論或「鐵案」觀等傳統證明標準觀念的契機。另一方面,需要進行體系解釋,即把許多證據規則都放在定罪量刑證明標準轉型的視角中來進行理解和解釋,從而使證據規則之間能夠互相協調匹配,起到合理、有效的規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