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義學就是刑法解釋學,不要試圖在刑法解釋學之外再建立一門刑法教義學。不管是使用刑法教義學的概念還是使用刑法解釋學的概念,解釋學永遠是刑法學的本體。對個別刑法條文的批判雖屬例外,但並不排斥在刑法學教義學之外,不應借用刑法教義學之名,為個別存在缺陷的刑法條文辯護。法規範維護說雖然在刑法教義學中得出了不少新的結論,而且自成體系,但也存在不少缺陷:首先,法規範維護說基本上只是話語的轉換,沒有實際意義,故而法規範維護說不能對構成要件的解釋起指導作用;其次,法規範維護說不能說明違法性的本質、程度和違法阻卻事由,其對正當防衛限度的認定也不符合我國刑法的規定;最后,法規範維護說導致違法與責任沒有區分,為此而提出的功能責任論將犯罪人作為實現刑罰目的的工具,不能對刑罰的適用起限制作用。法益保護說能夠妥當解釋刑法規範,有利於實現刑法的目的與任務,馮文對法益保護說的批判難以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