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關於法律程序之價值的研究大體可分為基於外在價值的程序工具主義與基於固有內在價值的程序本位主義。但這兩種理論都不足以說明「為什麼法律程序對於法治而言是重要的」。為此,必須從構成性內在價值的角度來探討程序與法治的關系。正確的公共行動標準是有效社會整合乃至社會存續的構成性要素,它由「正確性」與「合法性」兩部分組成。在價值分歧成為常態的現代社會中,正確性要通過重構共識的機制(即商談)來獲得,而商談的核心要素則在於程序。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就是通過程序化商談樹立正確的法律規則系統並加以實施的整合性實踐,它是理由之治與規則之治的結合,因此,程序是法治乃至有效社會整合的構成性要素,離開程序,現代社會就難以存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