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刑法是從風險社會中引申出來的概念,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一個刑法話語體系,近年來活躍在我國刑法學界。對比風險社會的風險與風險刑法的風險,即可發現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風險。風險社會的風險是后工業社會的技術風險,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知性與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進入刑法調整的範圍。風險刑法理論將風險予以泛化,並且主要是以工業社會的事故型風險為原型展開其論述與論證,但這與風險社會的風險並無關聯。風險刑法理論在刑法應對風險的討論上,以過失犯、行為犯與不作為犯等立法方式為例證進行說明,以此作為風險刑法理論的主要內容。但風險刑法理論並沒有對此進行深入且充分的論證,而是建立在主觀臆想的基礎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風險刑法理論與其較以憑籍的作為理論根據的風險社會理論之間難以無縫對接,使風險刑法理論根基不穩。風險刑法理論在對刑法例證的論證中,過於大而化之而沒有細緻推敲,結果導致大膽假設有餘,小心求證不足。所有這些,都使得風險刑法理論只能獲得一時之觀點喧囂,而難以取得長久之學術積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