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社會理論與刑法體系之間的關聯點不是風險概念,而是安全問題。政治層面與公共政策上對安全問題的高度關注,導致預防成為整個刑法體系的首要目的。刑法體系在目的層面向預防的轉變,深刻地影響了傳統的刑法體系。這種影響不僅體現在法益論的流變及困境與刑事責任根據的結構性嬗變上,也體現在教義學中其他理論(包括不法論、罪責論、實質化、因果關係與歸責論、故意理論以及被害人學)的調整與重構上。風險刑法本質上是一種預防刑法。刑法的預防走向對傳統的自由主義與形式法治國構成重大的威脅。有必要在正視預防的前提之下,從現有的體系中發展出合適的控制標准,包括強化刑法內部的保障機制與憲法上基本權利的制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