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風險屬性存在現實主義模式和建構主義模式之分。兩類風險屬性模式對食品安全風險議題之形成、食品安全標准之制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溝通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等食品安全風險監管的各種環節隱含著不同意義。作為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管的食品法律制度應當從整合兩類風險屬性模式優勢之角度出發來設計,在食品安全風險監管的理性/科學與民主/公平之間獲得恰當的平衡。以此為基礎,我國食品法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設計”超級食品安全風險監管機關”,建構以”辯證對話”為核心的分析性和合作式監管程序,注重軟法之治並倡導柔性監管措施以及建立并及時更新食品安全風險信息超級數據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