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風險規制領域,政府監管部門決策時經常面臨複雜的技術面向,哪些物質有危害、危害影響多大等問題爭議不斷。「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風險評估制度,試圖通過科學評估奠定決策基礎。然而,通過對食鹽加碘風險評估的考察可以發現,評估混雜了政策考量與個人偏好,進而影響了其權威性。這一問題的根源在於,服務於政策制定的科學並不完全基於科學事實,在證據不充分、決策又有時間限制的情況下,科學家需要大量運用假設、推定,這就給政策考量、個人偏好影響評估科學性留下了空間。基於這些分析,本文提出構建風險評估法律制度的方案,以期通過制度建設,限制政策、偏好對評估科學性的不當影響,確保更為誠實的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