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督導關係雙方的權力差異似乎是此次回應文中被關注的重要議題,記得自己還是碩士班學生時,第一次碰到權力議題的知識是在團體諮商的課程中,那時候對這個主題一點感覺都沒有,也許更貼切的說法是一點「意識」都沒有,後來在博士階段的閱讀中,卻被這個主題所深深吸引,背後的原因泰半來自對個人生命與實務工作中充斥著權力議題的體會,從此之後,對權力議題的思考就未曾離開自己的生命。我想回應明磊老師〈督導制度的脈絡意義〉一文,他指出我認為受督導者的焦慮是被評價下的必然結果,義務輔導員則對督導者的關懷與鼓勵印象深刻,因此,明磊老師認為受督導者的焦慮並非必然的結果,而可能有其他背景因素。我非常同意他的看法,我認為被評價是一個經常容易引發受督導者焦慮的來源,而不必然一定會引發焦慮。另外,明磊老師引用我論文中(115頁)關於權力議題的文獻整理,並指出「似乎意味著督導者與受督導者的不平等關係是無法避免,且只能由受督者自行調適,…」。我並不認為不平等關係是不可避免的。客觀而言,我認為督導關係絕對是一種上對下的關係,督導者與受督導者彼此在能力(知識)與實質權力上是存在差異的,差異多大,除了社會文化對教者、督者與習者、被督者之間關係的規範與影響(即淑瀅老師所言的社會文化建構)之外,督導者與受督導者雙方也對這個關係的實質有相當程度的影響,他們各自在建構屬於他們的督導關係,雙方彼此對教導者與學習者、協助者與被協助者、評價者與被評價者、甚至是教師與學生之間角色的扮演與彼此的互動關係亦有其各自的經驗與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