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醫師的醫療行為,是以救治病人、恢復病人健康為目的,本質上帶有為病人福祉的色彩。醫師作為一種職業,無論其醫療方法為診斷、投藥或進行開刀手術,對於社會大衆具有利益,雖然可能引發損害,但為醫療過程所無法避免,因而具有某種醫師的特權,而不應將醫師的醫療行為,認為屬於加害行為而成立犯罪。對許多醫師而言,醫療行為是救人的行為,不應與具有反社會性的犯罪行為等同看待,否則將使醫師的救人行為陷入猶豫、保守,甚至放棄救人。然而,在台灣實務運作上,醫師卻經常被病患以刑事責任提出告訴。醫師因醫治病人而成為刑事被告,為多數醫師所無法接受,因而醫師團體迭有醫療行為除罪化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