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司法院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及經濟發展,草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下稱「智組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草案,會同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程序後,經總統於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由司法院定自二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智組法第二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準此,凡有關智慧財產之案件,無論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均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與普通法院所管轄之案件,為嚴格之劃分。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案件之範圍,應包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至三款所定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事件,及第四款所定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其中第四款所定案件,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