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而整體法秩序亦秉此基本價值宣示,分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對於財產權提供保護1。立法者在現行刑法典第二十九至三十五章中2,針對許多侵害財產權的行為態樣設有制裁規範,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財產犯罪。在現行刑法分則中的三十七個罪章中,財產犯罪占了約五分之一;其中的各個犯罪構成要件,無論是對於大學法律學系的教學、各種司法考試或是對於司法實務而言,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有鑑於此,法學教室編輯群特別針對這個範圍提出邀稿,希望能夠提供讀者更進一步的參考素材。但囿於篇幅,無法在這個系列講座中鉅細靡遺地介紹每一種財產犯罪,而只能挑選其中最具重要性或代表性的罪名加以分析。在我們進入個別的具體罪名之前,有必要先行瞭解財產犯罪的二大基本類別:「侵害所有權的犯罪類型」及「侵害整體財產的犯罪類型」。這個基本分類不但是立法者在設計犯罪構成要件時的重要指標,同時也會對於個別構成要件的解釋及適用有所影響。儘管如此,國內的刑分教科書對於此種分類卻鮮少著墨3,因此有必要透過首次的講座讓讀者對之有所瞭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