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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家賠償法:第四講國家賠償的方法、範圍與當事人(下)
作者 林三欽
中文摘要
依據國賠法第五條連結民法第一九二條以下之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係指權利受損害之人民。此之所謂「人民」包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依據國賠法第十四條1之規定,公法人亦得擁有國家賠償請求權,例如地方自治團體因監督機關之違法監督措施,以致於自治權受侵害2。若國家賠償事件造成被害人死亡,則得請求國家賠償者包含「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針對慰撫金,民法一九四)、「扶養權利人」(針對扶養費,民法一九二Ⅱ)以及「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民法一九二Ⅰ)。
起訖頁 41-51
關鍵詞 國家賠償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特別權力關係之人賠償義務主體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807 (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憲法訴訟「訴訟類型」:第二講「人民聲請釋憲」:各項程序要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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