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上「未登記工廠」(俗稱「違章工廠」)問題存在台灣社會已有幾十年歷 史,早在民國60年代農業經濟時期,原台灣省府為提升國內經濟產值,強調「客廳即工廠」,當時地段未分區編定,致農業區與住宅區四處夾雜工廠;民國63年間工業經濟發展時期,政府對農業區編定前既存之工廠皆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因此形成了農地上散落著零星工業用地,也就是農地上零星合法工廠。再者,許多工業興辦人為降低成本,將工廠設置在農地上,尤其農地上有合法登記工廠,在農地上部分違規設廠,稽查單位不易察覺,因此造成農地上零星合法登記工廠與未登記工廠四處林立,形成諸多社會問題。為使全台高達6萬多家未登記工廠能循正常、合法管道取得合法工廠登記執照,行政院研提「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於99.5.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9.6.2日總統公布施行,以解決未登記工廠長久既存問題。而新增修「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明定,未登記工廠必須在民國101年6月2日前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在101年6月2日以後至106年6月2日5年期間,未登記工廠要解決土地與建築問題,但5年期間未合法工廠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與建築相關法規處罰規定。現階段各縣市政府將以劃定產業特區方式,先行為具有群聚效應工廠解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