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物權編就共有之法律關係,可分成「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二種 ,均為多數人之關係,合則須有管理之共識,不合則會起分割之意念,另有處分行為,則會創設共有物得喪變更之效力。惟隨時代之演變,除於繼承及區分所有法律關係(如公寓大廈)中,不斷有共有關係發生外,其餘原存在、單純就一物之共有關係,則持續被消滅、精簡,此等國家立法政策之目的,無非係一方面希望逐漸減少土地或建物之共有關係,以杜糾紛,另方面希望藉由區分所有,增進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有效管理與利用。惟上開二立法目的,往往處於衝突狀態,彼此之消長恰是反映出我國對共有物(尤其是不動產)利用之程度,亦因如此,原本立基於農業生活型態之民法物權編規定,已難因應今日多變之生活態樣,確實有修訂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