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公行政治
台中市地政學會會刊
201001 (14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試析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
作者
林永汀
中文摘要
定型化契約之所以遭受詬病與撻伐,係因契約當事人間包括決定契約內容自由在內的締約自由受限制;是以,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使定型化契約條款能夠透過行政監督而訂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十七條於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如果有違反公告事項之定型化契約之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定之;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實際上卻有許多疑義,試析如下。
起訖頁
21-23
刊名
台中市地政學會會刊
期數
201001 (14期)
出版單位
台中市地政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虛坪?需坪?知多少!
該期刊-下一篇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