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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試析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
作者 林永汀
中文摘要
定型化契約之所以遭受詬病與撻伐,係因契約當事人間包括決定契約內容自由在內的締約自由受限制;是以,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使定型化契約條款能夠透過行政監督而訂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十七條於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如果有違反公告事項之定型化契約之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定之;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實際上卻有許多疑義,試析如下。
起訖頁 21-23
刊名 台中市地政學會會刊  
期數 201001 (14期)
出版單位 台中市地政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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