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繼承人對繼承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讓未成年子女或不知法律或不了解被繼承人遺產狀況之人,受父母或隔代債務之羈絆,本次修法將繼承制度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然畢竟債權人之權益亦應兼顧,其財產權、生存權、人格權亦受憲法保障,故有債權人權益確保之相關規定。然畢竟此一制度,已使債權人債權受確保之風險增加,不論銀行或民間借貸之融資借貸將只會更為緊縮或嚴謹,況此次新法亦有溯及既往之規定,原已期待或現正逐步回收之欠款,將會因新法施行而有被列入呆帳之風險,然對於處於社會邊緣,真正受到繼承債務無辜羈絆之債務人,亦是救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