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臨床倫理委員會」(clinical ethics committee,簡稱CEC),在美國又稱「醫院倫理委員會(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 HEC)」或「機構倫理委員會(institutional ethics committee, IEC)」,是一種設置於醫療機構中職司與臨床倫理相關事務的委員會,有別於掌理臨床試驗或醫學研究審核之「機構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簡稱IRB,美國之慣稱)」或「研 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簡稱 REC,英國之慣稱)」。IRB或REC在歐美已行之有年,我國在相關法令的規範下,大多數的醫學中心和教學醫院為符合法規以進行臨床人體試驗,皆已設立「人體試驗委員會」(或稱「醫學倫理與人體試驗委員會」、「臨床試驗倫理委員會」...等),並期確保醫學研究中受試者之安全;相對而言,「臨床倫理委員會」則尚在起步的階段。美國在60年代已有初具雛形的CEC形成,並在1998年普及率達到90%,而歐洲和澳洲直至近十年來才開始關注CEC的設立。「臨床倫理委員會」的設置不論是對臨床實務、病患權益、法規遵循、醫院評鑑皆有其重要性:一方面,隨著生物醫學科技日益精進以及人類價值觀的多元化,存在於日常醫師執業過程、醫療照護提供、醫療資源分配上的政策與倫理難題,不僅在量的方面與日遽增,在本質上也益發複雜分歧。臨床上的倫理困境需要有討論的場域和解決問題的機制,並有必要針對這些議題研擬政策或執業指引(practice guideline),以提供醫護人員遵循,從而提升醫療品質並保護病患權益。另一方面,民眾的期待、政府的法律規範、以及專業執業標準對於醫療照護的要求愈來愈高,醫療機構需要一個機制來滿足這些要求,並且將這些標準轉化為機構執行的政策或指引。我國醫策會自九十一年起將是否設置臨床倫理委員會納入醫院評鑑之項目,因而帶動國內醫療院所成立此類委員會的風潮。然而,「臨床倫理委員會」對台灣醫界仍是一個相當陌生的概念,一般醫院對於此委員會之設置、運作、目標與功能大多缺少相關的知識、訓練和經驗。本研究的目的在汲取歐美 發展CEC的經驗,透過探討歐美有關CEC的發展歷史、各國之運作模式、目標、功能、所處理的議題、所面臨的困難,並反省台灣醫療現況,為國內提供一個兼具學術性與實用價值的基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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