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實證醫學(Evidence-based Medicine, EBM)對於21世紀臨床醫師的訓練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將這個概念及方法實際應用於制定醫療政策以及建立健康保險給付準則,也是同等的重要。以實證醫學的精神來制定醫療政策而言,最好也是最早的例子就是1962年美國藥物及食品管理法案的修定(史稱Kefauver-Harris修定案),讓美國的食品與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有法源可以要求製藥公司在藥物申請上市前,須提供藥物療效及安全性方面的科學數據,經過FDA審杳之後才可以獲准上市。事實上就在四十多年前,美國的藥品市場就如同現今許多開發中國家一樣,無效的、不安全的及不必要的藥品充斥,醫師、藥師及民眾都沒有客觀的資料來輔助藥品的使用,有的只是所謂專家的主觀意見以及商人的行銷廣告。在這項法案通過之後,FDA於1966年邀請美國科學研究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NAS)協助評估美國當時所有的藥品。雖然在當時並沒有EBM這個名詞,但NAS邀請180名學者分成三十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各負責一個專門領域,如抗生素、止痛藥等,在往後三年的時間裏按照科學的原則評估這些藥品。1969年在這Drug Efficacy Study完成時,美國大約有三百種藥品因此而不再使用。70年代之後,FDA及臨床醫學界逐漸界定何謂足夠的證據:即經過隨機對照的臨床試驗才能被接受為臨床證據的最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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