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的新法,規模宏大,目標高遠,而實以理財為中心。新法中青苗、免役、市易諸法,近世學者多強調其社會政策的意義,具有摧抑兼併的功效,然而究其實際,這幾項新法的目標,是以社會政策而兼收財政政策的效果,將利權自富家的手中收之於政府,以增加政府的收入,政府收入既增,一方面可以用之於均濟貧弱,一方面也可以解決政府財政的困難。由於新法具有財政政策的特色,所以在施行的過程中,便不免以財政的考慮為先,使得實行的結果與原初立法的理想頗有差距,利權雖已收歸國家,而貧弱則未見均濟,民生反而遭受困擾。劉誼論這幾項新法說:「皆良法也。行之數年,天下訟之,法弊而民病,色色有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畏編,卷三二四元豐五年〔一〇八二〕三月乙酉條);楊時也有相同的意見:「其施設之意厚矣,然未十有年間,羨餘之息,充溢府庫,而民反有受其弊者」(楊時龜山集卷十五策問),他們的批評,均非無的放矢。市易法的施行,便是這種情況的具體例證。本文的目的在於,第一,重建有關市易法的史實,包括其形成、頒布與施行的過程,及其演變為南宋時期各地城市普遍設置的公營當鋪之經過;第二,以此一史實為基礎,申明市易法立法原意與施行實況的距離,實證市易法的施行,表現為財政政策而非社會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