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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絲織品作為賦稅的收入與支出情形
作者 趙雅書
中文摘要
絲織品作為賦入物的一種,早見於古籍記載,如「禹貢」載:「厥貢漆絲,厥篚織文。」 故其歷史甚為久遠。宋承唐制,但唐代前期是行「租、庸、調」制,此「調」便是輸絲、麻等織品。唐高祖武德二年(六一九)明定每丁輸納的標準為:「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絹、絁各二丈,布則二丈五尺,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其絹、絁為疋。」德宗時,楊炎作兩稅法,以錢為賦,結果一時造成物輕錢重的現象,穆宗鑒於以錢為賦之弊,乃將一部分之賦改回,仍納實物,見「文獻通考」載:「戶部尚書楊於陵言:……今宜使天下兩稅榷酒鹽利,上供及留州送使錢,悉輸以布帛、穀粟。……宰相善其議,由是兩稅、上供、留州皆易以布帛絲纊,租庸課調,不計錢,而納布帛。」宋代「二稅」的形式,雖源自唐代「兩稅」,但是折色與本色是並納的。由於宋代絲織生產比前代有更大的發展,所以歲賦之物除穀外,其次最大宗收入便是布帛。
起訖頁 139-170
刊名 臺大歷史學報  
期數 198412 (10-11期)
出版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該期刊-上一篇 宋代的日曆和玉牒之研究
該期刊-下一篇 市易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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